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困難,為了挽救企業,一般會使用經濟性裁員的方法。那么,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應符合什么條件、采取什么程序及企業對被裁減人員如何進行補償?在此,筆者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及《企業經濟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勞動部發布),從以下幾個方面作簡單闡述:
一、首先明確一下何為企業經濟性裁員。
所謂企業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可以裁減人員。
二、企業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應符合的標準。
(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二)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三、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四、企業對于下列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企業對被裁減人員的補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應當以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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