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內部考試不及格,公司可以以此辭退員工嗎?
公司內部的考試是一種對員工的考核,但是有的公司就會因為員工在考試的成績不及格然后以此開除員工,對于企業(yè)的這種做法,可以嗎?公司可以以員工內部考試不及而開除員工嗎?
一、案例導入:
2013年7月,小張與一家國企建筑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規(guī)定需參加內部考試,考試分數達不到規(guī)定分數線(分數線公司視考試結果而定),則終止合同。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公司可以這樣與員工終止合同嗎?
二、案例分析:
1、公司組織的考試是不合理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就可以要求單位續(xù)簽勞動合同,如若公司不同意,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2、理由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您可以要求續(xù)簽,除非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同意續(xù)訂,終止勞動合同的外,其他情況都有經濟補償。
(2)另外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您可以主張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對于公司的做法,作為員工可以先與公司友好協(xié)商,如若公司一意孤行,作為員工的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②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③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⑤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⑦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⑧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⑩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除此之外,還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作為人力資源部門,依法依規(guī)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啊。
綜上,對于員工內部考試不及格,公司是否可以以此開除員工的?小編認為是不可以的,因為作為員工是跟公司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是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的,除非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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