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盹5分鐘被開除合法嗎?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加強管理,往往會在員工守則里規定員工不可以做什么,否則就會被處罰甚至開除。曾有一名工作18年的老員工,因連上夜班后在上班時間“打盹五分鐘”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仲裁和訴訟,法院二審最終認定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屬于違法,賠償員工13.77萬元,對此可知上班打盹5分鐘被開除是不合法的。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案例導入:員工上班時打盹被炒
1997年9月16日,小張進入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員在車間巡視時,發現小張在辦公桌上趴著睡覺。6天后,公司以張勇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小張拒絕在解職通知書上簽字。
據了解,2008年,該公司通過職代會制定了員工手冊,其中規定,員工如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在上班時間睡覺”被定為嚴重違紀,小張也簽字確認遵守該員工手冊。小張則表示,他入職后一直兢兢業業,上班時打盹是因為前幾天接連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時間只有5分鐘。小張還指出,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采用種種方式與借口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同年7月2日,小張提起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13.94萬元。公司則稱,小張違反了單位制度才被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案例評析:
1、法院:處罰過于嚴苛
小張的仲裁申請被駁回后,小張向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并未提交事發地點監控錄像,小張關于“托著下巴瞇了5分鐘”的陳述可以被采信。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勞動者有嚴重違規行為,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有嚴格限制的。
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舉證證實小張“上班睡覺”的行為足以達到嚴重之程度,而根據其員工手冊,在嚴重違紀情況下也并不必然解除勞動關系,而是“根據其輕重程度,給予以下一種或者幾種處罰”。
此外,用人單位實行以周為單位的倒班制,事發當日,小張已屬連續第四天從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閑隙偶有小憩,是人體生理所必然,對此不應過于嚴苛處罰。
2、法院判決:
法院據此判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小張經濟賠償金13.77萬元。該公司隨后提起上訴,近日被某市中院駁回。
綜上,對于上班打盹五分鐘雖然是在員工手冊上有規定員工不可以在上班時間睡覺,但是其違規程度還不算是嚴重違規,根據勞動法是要嚴重違規才可以被開除,而作為員工的因工作原因休息不夠在工作閑余時打個盹是人的生理要求,所以因此開除員工是違法的即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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