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被辭退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2017-03-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關系成立。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而對事實勞動關系的終止,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規定,即勞動者一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即已違反了以上規定,若再行辭退,則屬非法辭退,理應得到以下賠償:
1、未簽合同前二倍工資。
與公司未簽合同,你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得到雙倍工資,直至合同簽訂之日(最多不超過11個月)。
2、經濟補償金。
如果未簽合同又被辭退,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案例二中王小姐即可獲得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金、加班費、押金等費用。
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前文提到的“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而訴訟時效為一年期,所以有未簽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抓緊時間,準備好證據,將維權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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