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辭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
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勞動者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崗位才能予以解除。
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享有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有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滿后,職工不能夠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能否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第一項包括以下4層含義:一是勞動者患了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者經過了醫療期;三是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四是用人單位另行為勞動者安排了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
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勞動者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崗位才能予以解除。
用人單位對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進行調崗,職工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能否獲得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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