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屬于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嗎?
在社區和家政公司參與下,
山西民星律師事務所的郭藝強律師表示,保姆和雇主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所以這種情況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保姆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應該和家政公司一起與
省家政服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保興家政公司經理杜保平介紹說,現在像北京等地的家政服務人員,已與家政公司簽訂合同,使保姆成為與家政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職員,雇主將費用全部支付給家政公司,由家政公司給保姆發工資,這樣就形成了規范的勞動關系,保姆也可根據勞動法得到相應的休息和福利待遇。而目前太原市場上,家政公司只承擔了中介角色,保姆與雇主之間的各種事宜全憑雙方協商,而協會現在正在借鑒外地先進做法,推動家政公司勞動模式的轉變,這種保姆與雇主的爭議,會隨著家政服務逐步規范而得到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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