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應當有商有量
春節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節日,在這個充滿著親情、洋溢著和諧、感受生活幸福的節日里,工廠企業如果安排加班,一定要講究科學,一定要講人情味。節后能安排開、不該加班的,盡量不要加班;實在安排不開、非要加班的,緊湊一點安排,給大家點走親訪友的時間,不要把整個假期都占了;即使非全部占用不可,也要認真向大家講清楚,讓大家理解,把加班建立在人們自愿的基礎上,讓大家心情舒暢地去加班。這是科學決策的應有之義,也是一種人性化管理。
每年春節臨近,國務院辦公廳、各地各有關部門都要發出專門通知,對節日休息作出安排,要求“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從工廠企業執行情況來看,應當說,絕大多數落實的情況是好的,但亦有不少落實得不夠好或不落實,仍然存在著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由,剝奪一線工人春節休息權的現象。更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工廠企業節日期間加班的工人,拿到的工資并不比平常高,《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勞動報酬不落實,有的企業甚至公然以“炒魷魚”要挾一線工人。這種現象很容易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問題,需要引起各級關注研究并跟上相關措施。
由于職業分工不同,節日期間確有一些事關社會秩序、社會治安等特殊崗位,需要相關人員加班加點。但這些單位的領導,一應想方設法改善好人們的節日生活,保障好節日生產;二應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人員“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種支付,是對侵占休息時間的強制性補償,是一種守法而并不是領導者的開明,更不是什么“恩賜”,說到底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
不可否認,企業有自主權,但這個自主權必須自覺置于合法的范圍之內。春節作為國家法定的節日,國務院明文規定放7天長假,是所有勞動者應享受的一項基本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和保障。這就決定了一些為趕工期、趕進度而安排加班、占用工人節日休息時間的工廠企業,必須認真聽取群眾意見,注意講清理由,看工人們是否自愿。無視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贊成不贊成”,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硬性要求勞動者加班,屬于“土政策”,是一種強迫,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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