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休幾天
2014-02-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產假的?產假可以放多少天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已經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規、規章,女職工生育分為正產和小產,且都應給予休假。
第一、女職工生產可享受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改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第二、女職工懷孕流產,即小產的;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三、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但對一些從事特殊職業的女職工,如教師、科技人員等產假正值值寒暑假的可否將工作假和產假合并計算,順延休假時間,則需要根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各地對晚育者給予鼓勵,可延長產假30—44天不等。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給予男方一定天數的照顧假,待遇比照探親假處理。
第五、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一至二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女職工產假期間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不享受此類產假待遇,生育待遇應按計劃生育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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