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離職后,如何領取競業禁止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關于競業限制的定義: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法》第六十一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王先生系北京市某外企技工,已在該公司工作5年,2008年9月因受金融危機影響,公司經營不景氣,王先生被裁員,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00000元,同時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補償協議》,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80000元,對該款項雙方約定一次性支付。
計算王先生應交個人所得稅時,可將800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 作為“其他補助費用”并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00元中,合計180000元計算個稅。2007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9867元,在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內即39867×3=119601(元)以內可以免征個稅,超過部分除以王先生的工作年限5年,以“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稅。
應交個稅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總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個人所得稅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計算過程為:(180000-39867×3)÷5-2000=10079.80(元)10079.80×20%-375=1640.96(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375)應交全部個稅:1640.6×5=8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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