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應在職工離職后支付
2011-0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小李于2008年1月應聘到某公司任市場部經理,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小李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10萬元。根據小李的工資表,小李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后來小李與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未再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前不久,小李入職一家與該公司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該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小李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小李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在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該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而且在工資組成中包含每月500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在職工離職后支付。離職前,包含在工資中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具有法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性質,應當認定為工資。而該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因此小李無須支付違約金,不妨礙其到任何企業求職工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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