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問題
——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問題
基本案情:呂某系某煤廠職工,在井下從事采煤作業時被滾子側翻砸傷右手,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呂某要求用人單位某煤廠支付工傷待遇51205元。
仲裁情況:仲裁過程中,某煤廠舉示《工資表》復印件證明呂某的月工資,呂某對該證據提出異議,認為工資表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仲裁時未提供原件無法核對其真實性,且舉示的工資表復印件沒有標注年份日期。仲裁委認定某煤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從而采納了呂某陳述的月平均工資數額,并以此為基數計算應支付的工傷待遇共計45959元。
審理情況:雙方對工傷致殘的事實無爭議,但對于計算工傷待遇的工資標準問題雙方分歧較大。訴訟過程中,某煤廠提交了工資表原件,證明呂某月工資為1193元,呂某沒有提交相反證據來證明其所陳述的工資數額。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工傷賠償金38500元的協議并一次性支付完畢。
【簡析】
由于需要以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相關的賠償數額,因此,不僅在工傷待遇中,而且在所有勞動爭議處理中,工資標準這一項數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案反映出來勞資雙方對工資標準的爭議就說明了這個問題。
應該由哪一方承擔工資標準證明責任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從這條規定看,法律并未對勞動爭議中工資標準的證明責任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涉及到法官對證明責任的自由裁量問題。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基本原則,當事人對于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來予以證實。勞動者提出工傷索賠的請求,就要承擔工傷損害事實及損害后果的證明責任,其對于以工資為計算基數的損害數額的組成有責任承擔舉證義務。本案中,當勞動者對于工傷這一損害事實及工傷致殘需要賠償的費用這一損害后果提出主張及相應的證據后,用人單位以工資表復印件提出反證,由于其提供的僅為工資表復印件,無法核對其真實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仍然無法得到確認。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在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必須賦予法官舉證分配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證明責任分配自由裁量時,應考慮公平正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對危險領域的控制支配能力等,其中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最具根本性。就本案而言,某煤廠應當依法建立完備的會計賬目和檔案,職工工資方面的證據材料由其掌控,因此無疑更接近職工工資的有關證據,收集相關證據的能力也強于職工。因此,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工資標準的證明責任。
訴訟過程中,該煤廠向法院提交了工資檔案的原件,呂某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對抗煤廠舉示的工資表從而證明自己的主張,煤廠的舉證形式合法,內容充分,呂某陳述的工資標準由于無充分證據證實而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應當以某企業提供的證據確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來計算各種賠償費用。
最后,我們再來設想一下,企業在訴訟過程中仍然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者的陳述又無證據支撐,關于勞動者工資標準的案件事實仍然是真偽不明,那么,法官如何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呢?此種情況下,就可以依照同行業(或同工種)的社會平均工資來確認,并以此為標準計算該勞動者應該獲得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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