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與雇主之間的矛盾無需仲裁,直接可以訴訟
李玫(化名)在雇主家做保姆有一年多了,近日,李玫和雇主產生了矛盾,雇主向她提出了換保姆的要求。可當李玫離開時,雇主卻拒絕支付當月工資。
據李玫介紹,她是去年2月份通過朋友介紹到雇主劉先生家當保姆的,當時說好要干兩年,主要是負責照顧雇主兩歲的女兒。這一年多里,劉先生夫婦對李玫都特別照顧,雙方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今年下半年以來,由于女主人身體不好,一直在家休息。李玫感覺自己干的活比過去增加了一倍,想讓雇主漲工資,卻被拒絕了。雇主表示準備換保姆,但拒絕支付她當月的工資。
李玫不服氣,便到當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卻拿到不予受理的通知書。李玫不解,為什么勞動部門不予受理呢?鄭州市金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仲裁委員會的做法是合法的。因為李玫的遭遇涉及的法律關系是《民法》上的雇傭關系而非《勞動合同法》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中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這其中明確說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那何謂“用人單位”呢?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適用范圍的第五項中指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家庭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另外,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勞動法》第二條“勞動者”所作的解釋,明確排除了以下幾類人員:一是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二是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三是現役軍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干部。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此案件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李玫和劉先生是雇傭法律關系,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