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持欠條申請勞動仲裁能受理嗎?
[案情]
2008年5月,農民工寧某等十余人為包工頭肖某做工,肖某承諾工程竣工后支付工資。同年12月,該工程竣工,肖某卻以未結到工程款為由未支付寧某等人工資。稍后又以工程虧損嚴重為由,一直拖欠工資。2009年12月,寧某等人找到肖某家討要工資,肖某無力支付,當時出具欠條承諾2個月內結清工資?蓛蓚月過后,肖某仍未支付寧某等人工資。2010年3月,寧某等人以此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工作人員卻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被拒。
[分歧]
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持欠條申請勞動仲裁能否受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肖某2008年12月未支付寧某等人工資,而寧某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不應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肖某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欠條并承諾了支付期限,仲裁時效應該從出具欠條兩個月后開始計算,2010年3月寧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并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受理寧某等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綜上,寧某等人持肖某欠條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并未超過仲裁時效,勞動仲裁委員會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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