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法理不容,法院幫我討工錢
2011-09-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日前,原北京市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的李建成、晉顯華等42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資在法院強制執行中被追回。
1996年由于公司生產設備落后,管理混亂,效益不佳,公司被迫停產。停產后,該公司因經濟困難先后拖欠上述42名職工工資共計22萬元,經過這些職工多次索要,公司一直以無錢為由拒絕給付。出于無奈,這42名職工在1999年到北京市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北京市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0年1月20日依法做出裁決,要求被訴人北京市房山區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在15日之內分別支付拖欠上述42名職工的工資,被訴人北京市房山區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內既沒有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沒有主動履行義務。
2000年2月16日,42名職工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領導對這一情況給予了高度重視,批準優先立案,并指示盡快執行。房山區法院執行庭接案后,由三位庭長親自指揮,挑選優秀執行法官,迅速開展工作,在查清被執行人確無金錢給付能力后,果斷采取措施,查封被執行人北京市房山區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生產設備一套,并積極尋找有意購買的對象。經過數日努力,終于使一購買方與被執行人達成協議,查封設備順利賣出。3月23日拖欠職工的22萬多元現金送到執行庭,42名職工心里的愁云散了,面對已身心疲憊的執行法官他們說,多虧人民法院,拖欠了我們5年的工資才能如數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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