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派收取管理費不合法
案情簡介:2005年4月某勞務公司(該公司并不具備對外勞務經營資格)在某地發布赴日建筑工招工簡章,陳某看到后就去報名,該勞務公司在陳某報名后,雙方簽訂了《赴日本研修合同》,并為陳某辦理了相關的出國手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陳某每年應向勞務公司交納一定的管理費,并交20000元作為出國押金(也叫履行保證金),此押金待陳某回國后如數退還,陳某出國后沒有向勞務公司交納管理費,2009年,陳某回國后要求勞務公司退還押金,該勞務公司不愿退還押金,理由是陳某沒有按約定交納管理費,陳某后起訴法院,法院最后判決勞務公司應如數退還陳某押金20000元。
律師評述:本案是一起勞務外派(出國研修生)的案例,對于勞務外派(研修生)在商務部和國家行政工商總局規定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有明確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在本案中某勞務公司并沒有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招工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其實雙方簽訂的《赴日本研修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但法院考慮本案的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對于合同的效力就沒有進行判決,至于勞務公司提出陳某沒有交納管理費而不退還押金,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在《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取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通知》第二條“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業不得再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勞務人員加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抵押。”已有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再收取管理費及要求外派人員提供抵押。因此,勞務公司和陳某約定的管理費和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所以法院最后判決勞務公司應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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