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開庭紀實
開庭前:
2010年7月份,段某因無辜被用人單位解雇構成勞動糾紛,來我處委托我為其代理。
我詳細詢問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段某自2009年5月份應聘到改用人單位從事快餐連鎖店的收銀工作,后升職為管理層,薪酬方式為按小時計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沒有休息日,日工作時間從4小時到12小時不等。2010年7月份,單位因以曠工的理由將其辭退,為給予任何補償金。另外,用人單位在2010年4月5月份未給勞動者安排工作。
在了解了該情況后,我接收了該案的委托,并詳細為其計算了賠償額。第一,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法需要承擔11個月的雙倍工資;第二,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需要賠償保險損失(這一項因濟南市當地的勞動局不受理,所以沒有申請);第三,要求法定節假日和日常加班的加班費;第四,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第五,要求支付因用人單位未給安排工作的兩個月的生活費。
2010年9月13日,在征求了段某同意的情況下,我來到區勞動仲裁院繳納了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復印件。
為了能夠取得仲裁的支持,我建議了段某盡量去找去證據,并協助其獲得了相關證據,有段某單位排班的時間表格兩張、上班打卡表4張(每個月一張)、著工作服在工作場所內工作的照片若干、我去工商局查詢的企業基本信息一份。
2010年9月28日,在區勞動局仲裁庭審理了此案。單位的法律顧問代理用人單位出庭。
開庭:
仲裁員告知權利義務,雙方均明確。
我:(宣讀仲裁申請書)
對方:(口頭答辯)申請人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主張的賠償金、加班費等均不應當支持。另外,申請人在今年的4月5月份是因為參加考試而請假,并不是單位不給安排工作。
仲裁庭:舉證質證
我:(將證據一一舉證)
對方:照片看不出是在被申請人處所照,因此不能說明問題。
我:照片上的申請人著工裝,工牌上寫的很清楚有單位名稱。如果有必要我可以申請仲裁庭人員到被申請人處調查,的確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內所照。
仲裁庭:被申請人舉證
對方:有一份員工的工資檔次表格。
我:首先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已經過舉證期,我方不予質證;其次,與本案無關。
仲裁庭:辯論階段。
我:我就剛才被申請人答辯的內容簡單說幾點。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具有勞動關系式無需置疑的。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顯然雙方是勞動關系(原文我現在帶著,如果被申請人需要,我可以讓你看一下)。其次,被申請人說的請假一事,希望能提供申請人簽字的假條或者其他有效證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完畢。
對方:……
仲裁庭:雙方還有其他需要補充的嗎?
我:堅持申請事項。
對方:堅持答辯意見。
仲裁庭: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對方:我需要回去問問老總。
我:同意調解,但是希望被申請人在2天內答復,不然就請求仲裁庭直接仲裁。
仲裁庭:被申請人2天內恢復,否則我庭將直接仲裁。
對方:好的。
開庭結束。
結果:
2010年10月8日,我去往區勞動局領取了裁決書,對方沒有同意調解,因此仲裁庭直接下達了裁決書。支持了申請人的全部申請事項,裁定合計賠償申請人各項費用共計16000元多。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15天內仍然有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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