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份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看案情
XX醫院和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扣除一個月工資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1、XX醫院制定的《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制度中關于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的規定。2010年6月16日,因上訴人私自轉移就診病人,醫院依據《醫院轉院、轉科制度》解聘上訴人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訴人主張XX醫院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2、上訴人私自轉移就診病人,病人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也隨之轉移,醫院受到損失,同時也給醫院造成了不良影響,理應扣除上訴人的一個月工資。醫院依據《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第四條,對沒有經院領導同意,私下轉院的,扣除一個月以上工資并且立即解聘。上訴人學習了轉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醫院處罰也是事實。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扣除上訴人的一個月工資于法有據。
第二、XX醫院與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過錯造成,XX醫院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由于上訴人持有的醫師執業資格證編碼與衛生部網絡的登記信息有誤,其執業證的真實性也無法確定,導致上訴人無法在東莞市進行注冊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上訴人應變更注冊手續。因上訴人無法完成變更注冊手續,就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執業機構執業,如果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與執業證書上的用人單位不一致,這樣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醫院當然不能簽訂。
綜上,XX醫院和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并且扣除一個月工資合法;XX醫院與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在于上訴人的過錯造成,XX醫院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以上意見,請法院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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