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農民工打贏討薪“訴訟時效中斷”證據幫大忙
核心提示
從被拖欠工資到起訴已逾7年,而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16名農民工的討薪官司怎么打?在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師幫助下,農民工找到了"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日前,法院作出判決,16名農民工勝訴,用人單位支付他們16萬余元的工資及近7萬元的利息。
工資拖欠7年
鄭新寬等16名農民工來自五臺縣,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曾受太原某建筑工程處項目經理張某的雇傭在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該建筑工程處拖欠16名農民工工資16萬余元,至今已7年之久。7年來,農民工們先后向省市多個部門反映,但都沒有結果。前不久,16人向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找到"中斷"證據
農民工提供了由項目經理張某書寫、并加蓋有當事建筑工程處公章的欠條。援助律師馮崢據此多次與當事項目經理張某溝通未果后,認為起訴是最佳的解決途徑。此案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因為按照《民法通則》,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兩年,而此案從農民工拿到欠條起已經7年了。然而《民法通則》同時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16名農民工能找到7年間不斷討要工資的證明,便可以順利向法院主張權利。
經過與農民工深入交流,援助律師收集到了7年來農民工多次向張某討要工資、與建筑單位協商,以及向政府多個部門反映的證據。
打贏討薪官司
憑借充分的證據,16名農民工討要工資一案順利立案。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訴訟時效問題辯論激烈。援助律師提出,張某作為工地項目經理,系工地委托代理人,其雇傭16名農民工及其出具欠條的行為均屬職務行為。16名農民工多年來一直在為討薪奔波,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
法院調查后作出判決,由當事建筑工程處一次性支付鄭新寬等16名農民工工資16萬余元及逾期利息6.9萬余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如欠薪方拒不履行,援助律師將幫助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律師說法
本案令人欣慰的是,16名農民工法律意識較強。7年前,他們便要求張某在欠條上加蓋了單位公章。
另外,此案涉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睹穹ㄍ▌t》第135條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雖然農民工從收到欠條到起訴時超過兩年,但在此期間他們不斷向債務人追索欠款,便使得訴訟時效發生中斷,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記者 侯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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