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勞務糾紛牽涉多家公司,她究竟在為誰打工?
董小姐是一位設計師,2009年到上海面試,后應聘到境外公司G處,該公司總裁T安排董小姐在杭州工作,并由其負責籌備杭州的設計工作室。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個月從境外公司匯給董小姐的籌備金中扣出部分作為工資款。
之后,董小姐提出要求G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該公司安排董小姐與國內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人事代理,由B公司向其發放工資、代繳社保等。
兩年后,董小姐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以勞務派遣形式安排其到另一家C公司工作了四年。合同期屆滿前,C公司的外籍老總提出要將董小姐退回B公司,不再讓其提供勞務,雙方發生糾紛。
為此,董小姐將B公司和C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其與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確認與C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C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由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
案件審理中,董小姐稱其一直在為境外G公司工作,直接受G公司總裁T的領導,六年來,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均沒有變化,而C公司是G公司在國內成立的,G公司是為了規避用工風險,才安排董小姐與不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其在主張經濟補償金時無法連續計算工作年限,并且其作為公司的核心人員是不適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特點,而因為G公司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故只能起訴G公司控股的C公司。而C公司則辯稱其與董小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也不清楚G公司與董小姐之間的關系,既然董小姐一直堅稱是在為G公司工作,應該向G公司去主張相關的權益。B公司則稱其與董小姐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也支付了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給她,雙方之間已經無涉了。本案最終因董小姐證據不足而敗訴。
在此,提醒各勞動者:在付出勞動的同時要注意維護自身權益,注意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也提醒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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