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有時效 時效已過應知道
[案情介紹]
原告羅某的丈夫郭某于1984年去世,原告一直未按有關文件要求,向其丈夫所在單位領取生活補助費。2008年3月,原告將郭某所在單位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定期生活補助共計2萬余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未以訴訟時效經過為由進行抗辯。
[案情分析]
【觀點】
針對法官能否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在法定的期間就不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對私權的一種處分。而人民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不得依靠職權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主動審查時效是否過期。被告方不主張訴訟時效不能當然認為原告請求的合法性。對權利人請求權合法性的審查應當是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國家義務。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建立了原告與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在本案中,被告方不主張訴訟時效此一不作為行為并不能得出人民法院也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
【管析】
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國內法對此問題是存在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期訴訟請求。可見我國采取的是主動審查的模式。
其次,我國當前訴訟模式依舊是職權主義的模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采用了一些當事人主義的成份,但這只限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
第三,被告未提出時效抗辯,視為其放棄時效利益的觀點,僅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這亦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示接受的,可以認定的默示。不作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以上是從當前我國的司法實際,結合法律規定的分析,“法官只服從于法律”,但是不可否認法官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確實存在種種的不妥之處,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我國還是應當拋棄法官主動審查訴訟時效,以下再提出幾點自己的想法:
首先,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程序正義的引進,民事訴訟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和調整,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后,民事訴訟模式及舉證責任制度的設置采取了當事人主義,原先依照職權主義審判原則已不適應民事訴訟模式。
其次,就理論上而言,時效制度屬于實體法范疇,主動適用時效使實體法涉及程序法內容,卻發生程序法的后果,立法邏輯存在明顯欠缺。
第三,法官應當保持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法官告知被告時效抗辯將直接導致原告的敗訴,會使被告對法官行使這種釋明權的正當性和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案情結果]
律師觀點:認為法院應主動審查時效是否過期。被告方不主張訴訟時效不能當然認為原告請求的合法性。對權利人請求權合法性的審查應當是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國家義務。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建立了原告與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在本案中,被告方不主張訴訟時效此一不作為行為并不能得出人民法院也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
[相關法規]
首先,我國國內法對此問題是存在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期訴訟請求。可見我國采取的是主動審查的模式。
其次,我國當前訴訟模式依舊是職權主義的模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采用了一些當事人主義的成份,但這只限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
第三,被告未提出時效抗辯,視為其放棄時效利益的觀點,僅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這亦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示接受的,可以認定的默示。不作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上一篇:企業如何防范勞動訴訟中的加班費?
下一篇:提起勞動訴訟需有哪些條件?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