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對監護人如何處罰
童工從年齡上來說,在我國屬于未成年人,是需要悉心保護的對象。因此我國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對于使用童工的人要進行處罰,那么使用童工對監護人如何處罰呢?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使用童工對監護人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做童工。”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具體罰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條其余各項罰款標準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罰款一律上交國庫。”因此對于童工的監護人的處罰是罰款。
二、使用童工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 (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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