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不提交證據原件 可依法推定職工請求成立
2016-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4年2月,劉某到日照開發(fā)區(qū)某食品機械公司從事電焊工作。公司未依法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拖欠其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勞動報酬。 2016年1月12日,劉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克扣勞動報酬為由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共計2.6萬元。
庭審中,機械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復印件,欲證明劉某工作期間存在請假、曠工行為,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資行為。劉某對考勤表的真實性有異議,機械公司在仲裁委限期后拒不提交考勤表原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guī)則》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根據上述規(guī)定,仲裁委對機械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復印件沒有采信,同時依法推定劉某的相關仲裁請求成立。
最終,仲裁委裁決機械公司支付劉某勞動報酬與經濟補償共計1.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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