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法提供證據應視不能舉證?
本案是企業效益惡化后,因欠薪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企業為減少支付的欠薪,制作了所謂的員工考勤管理準則、考勤管理細則以期減少對員工欠薪的支付。本案的核心就是企業無法提供由其掌握的證明員工考勤管理準則、考勤管理細則等企業員工管理文件經民主評議、公示、培訓的證據情況下,是否應視其不能舉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案情介紹
原告:姜某,女,漢族;王某麗,女,漢族;燕某,男,漢族;徐某尚,男,漢族
被告:大連XX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原告稱:各原告先后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2008年8月至2014年6月、2008年9月2014年6月、2013年7月至 2014年6月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到被告處工作,從事印后裝訂、配葉機長、膠訂機長、折頁等工作,每月工資分別為1800元、3000元、4200元、 2200元。2013年11月,被告以經營效益不好為由,一直拖欠原告工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被告到庭稱:確實拖欠原告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10日的工資。因被告經營效益不好,現在仍然無法及時支付原告工資。被告雖認可仲裁裁決,但認為部分員工未按企業員工考勤管理準則、考勤管理細則規定進行考核,對不符合考核規定的應當扣除部分工資。
爭議焦點
企業無法提供由其掌握的經民主評議、公示、培訓的員工守則等企業員工管理文件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情況下,是否應視其不能舉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仲裁裁決
本案由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審理。經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每月工資分別為1800元、3000元、4200元、2200元。原告主張其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動,但被告沒有給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11日期間的工資1.6萬元、2.24萬元、3.2萬元、2.24萬元。被告主張已給付原告上述期間工資2000元,其他工資因效益不好沒有給付。被告同時認為,其不應支付原告2014年6月11日的工資,因為原告于2014年6月 11日已經從被告處離職。原告認可已收到被告給付的上述期間的工資2000元,且已于2014年6月11日從被告處離職。另查,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每月代扣代繳原告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為422元。再查,原告向被告追索勞動報酬,于2014年6月6日向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仲裁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的工資,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勞動合同書、工資條”顯示各原告工資分別是為1800元、3000元、4200元、2200元。
被告提交了員工考勤管理準則、考勤管理細則認為部分員工未按企業規定進行考核,對不符合考核規定的應當扣除部分工資。
法院認為
本案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依法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原告已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勞動,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F對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10日的工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所舉證據,因未經過民主評議、公示,繼而也未組織員工學習而無效,法院不予采信。判決分別支付姜某、王某麗、燕某、徐某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10日的工資8105元、16905元、25705元、11039 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企業效益惡化后,因欠薪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企業為減少支付的欠薪,制作了所謂的員工考勤管理準則、考勤管理細則以期減少對員工欠薪的支付。本案的核心就是企業無法提供由其掌握的證明員工考勤管理準則、考勤管理細則等企業員工管理文件經民主評議、公示、培訓的證據情況下,是否應視其不能舉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的原告在被告消極應對且組織不利于員工的證據的情況下,正確地提出了適用舉證規則,要求被告提供其經過民主評議、公示或組織過員工培訓的證據。
上一篇:勞動者入職時間誰來舉證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