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證據的分類和特征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
既然證據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才算證據?有何特征?所謂證據是指一切能夠證明爭議雙方主張的事實材料,其有三項基本特征:
①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②相關性。即證據必須要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某種內在的聯系,表現為兩重情況:一是證據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二是雖不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但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并能夠為待證事實提供證明情況。
③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第一,證據的來源合法; 第二,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備合法的形式;第四,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勞動糾紛證據的分類
①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畫、表格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書、聘任書、協議書、單據、傳單、信函、電報等。書證應提交原件。
②物證。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質量和特征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③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證據”,指利用錄音、錄像磁帶所記錄并反映的音響或形象或計算機存儲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證人證言。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裁判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大多只能作為輔證。
⑤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自己經歷的案件事實向裁判機關所作的敘述。
⑥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包括: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⑦勘驗筆錄。指裁判機關的審理人員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拍照、繪圖等工作時制作的筆錄。
上述基本涵蓋了一般證據資料,根據個案再進行選擇、添加或減少,基本可以完成充分的舉證了。注意不是每一份材料都必須提交,有目的地進行選擇提交,才是明智的。
上一篇: 勞動訴訟時效具體計算
下一篇: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