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時效中止
2016-11-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仲裁時效,等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1)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才發生的,因而發生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應是阻礙權利人行使的客觀事實、無法預知的客觀障礙!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等。這里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如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2)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后果。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而只是將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入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將時效中止前后時效進行的時間合并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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