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當事人如何舉證?
很多時候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勞動爭議,而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時候,當事人會承擔一個舉證責任,那到底勞動爭議當事人如何舉證呢?律師365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如何舉證?
1、對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異議的,由持有異議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在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主張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處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
二、勞動爭議舉證的期限
舉證期限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立案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首先由原告方向法院承擔舉證責任,當然針對一些特殊的東西,如打卡記錄,則就需要單位提供了。如果單位無法提供這些的話,就會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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