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什么
有的時候在實際處理勞動爭議的情況下,可能首先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存在勞動關系,若不存在的話肯定就不能據此進行處理。那么實踐中,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 ”、“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三、事實勞動關系主要的幾種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于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情形均沒有明確的規范,但總的來說,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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