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有什么區別?
導讀: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的保險標的都是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運用的都是大數法則原理,很容易產生混淆。事實上享受人身保險的保障的主體范圍要比社會保險廣泛,不享受社會保險的人可以投保人身保險,獲得保險保障。享受社會保險的人也可以投保人身保險,獲得雙重保障。
兩者區別具體如下:
首先,兩者屬性不同。人身保險是民事法律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的形式建立的,是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按自愿原則實現的,而社會保險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以國家立法形式建立的,是通過國家和地方立法強制執行的。
其次,保險對象不同。人身保險以自然人為保險對象,其范圍包括全體國民,保障的是特定的投保人;而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為保險對象,在我國其范圍僅包括工資收入者,保障的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不特定的多數人。
第三,經辦主體不同。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險種,經營主體是企業法人;社會保險則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舉辦主體是國家。當然社會保險可以通過民事主體代辦實施,但民事主體不能舉辦社會保險。
第四,權利義務不同。人身保險以交納保險費為對價取得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是一種有條件的貨幣請求權;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盡了勞動義務即可獲得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大部分社會保險的實施,需要國家給予某種形式的財政援助。第五,保障水平不同。人身保險保障的是社會保險保障的職工基本生活水平以上的部分,屬于補充性商業保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旨在提高生活水平的質量;社會保險保障的是職工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決定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社會平均消費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物價水平等因素,旨在滿足某一階段勞動者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數量。
最后,法律依據不同。人身保險屬于商業保險,適用于《保險法》調整范圍。《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有專門的“人身保險合同”一節;社會保險不屬于商業保險,不適用《保險法》,需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正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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