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
2015-01-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的報告義務〕 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并同時將擬解除勞動合同人數報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被裁減人員權益〕 勞動合同解除后,被裁減人員可以持企業為其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后,依法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有關就業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依法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企業在裁員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
職工和工會認為企業違法裁減人員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法裁員的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人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其他法律責任〕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裁員報告材料不真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將擬解除勞動合同人數報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
第二十三條〔爭議處理〕 因裁減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同時廢止。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