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水難收,如何收回生效辭職信?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當勞動者的辭職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后,若要收回一般要看兩個前提:一是單位是否同意,二是單位還沒有批準。
日前讀者楊先生反映,20多年前,他被分配到一家國企工作,后來當他工作滿10年時,單位還與他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由于企業工作任務一直很飽滿,他沒有下崗、待崗、失業之憂。雖然收入不算很高,但每天朝九晚五、兩點一線的生活讓他頗有穩定感,也很知足。幾年前,女兒的降生更讓年近四旬的他欣喜異常,他想用更努力地工作給女兒創造一個安穩的生活環境?墒沁@一切,均因他的一時沖動而陷入窘境,現在他非但失去了工作,夫妻感情也出現了危機。
那天上午,因在操作中的一個小違規,他被車間主任當著員工的面狠批了一頓,這讓他這個在車間里資歷頗深的“老人”臉上有些掛不住。他認為,如此操作對生產并無影響,而且多年來好多人都是這么做的,公開批評實在是小題大做。于是極力想挽回面子的他,當即跟主任叫板了幾句。沒想到,這更引來了主任的嚴厲批評。爭吵愈演愈烈,最后主任竟然對他說,不想干可以辭職走人!他也脫口而出“辭職就辭職,誰怕誰啊!”于是他當即打了辭職報告,并交到車間辦公室。
妻子得知他辭職后,又氣又急,與他大吵了一架?粗暧椎呐畠,想想捉襟見肘的家庭經濟,楊先生說他有些后怕了?紤]再三,他終于鼓起勇氣找到車間主任,希望收回辭職報告?芍魅螀s告訴他,報告早已送到人事部,而且已經被批準了,單位馬上就要辦退工了。這下,楊先生傻眼了,他來訪報社就是希望記者能幫幫他,他也知道,像他這樣的一旦失業,再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十分不易。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楊先生的一系列操作來看,他遞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且單位已接收、批準,他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的辭職行為受到單位的欺詐或脅迫,這樣一來,他的辭職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當下的問題在于楊先生是否能收回辭職報告?也就是說,楊先生是否能行使撤回權。有關專家指出,辭職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勞動者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就能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因而楊先生辭職權利基于辭職信的遞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若要收回一般要看兩個前提:一是單位是否同意,二是單位還沒有批準。至于法定的30天的通知期,專家認為,從立法本意看,這是法律對于用人單位的保護,即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擁有一定的時間和機會尋找合適的頂替人員,但不等于單位不能短于30天批準,當即同意辭職也是可以的。
現實接待中,類似楊先生這樣的問題并不少見,有的確實是受到了單位一定的壓力(但證據又不足),有的則是職工的一時沖動,遇到單位通情達理的或許還有挽回的余地,否則就只能乖乖走人。所以在這里專家提醒廣大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一定要慎重,切忌感情用事,若想收回成命的,也一定要盡早,即搶在單位還未批準和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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