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最好有見證人
2011-05-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新《勞動合同法》第37條賦予了勞動者自主擇業、自由辭職的權利。因為 因工作條件、生活條件等諸多原因的變化,職工“跳槽”的不在少數。此外人往高處走,往順心的地方飛,這無可厚非的事情。 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辭職的必須程序。而“書面形式通知”必須留有證據,如果相關證據沒有留好,就很可能會與用人單位發生賠償糾紛。“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勞動者自己辭職的必經程序,不履行這一程序,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是否履行了這一程序很重要,履行了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證據,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遞辭職書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職工在遞交辭職書時最好約一個同事前去,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收,或簽收后不給收條,可以提供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很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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