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再回原單位 是否還要再試用
2015-10-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問:我朋友劉某于2008年通過招聘進入某公司,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2009年,劉某因個人原因辭職。2012年,劉某又再次應聘到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公司提出約定試用期,劉某不同意,稱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故雙方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不應再次約定試用期。請問,離職職工又回原單位工作還要再次試用嗎?
法律專家回復:本案中,雙方是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里的“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僅僅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劉某2008年進入該公司工作,雖然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但2009年劉某辭職后,雙方的勞動關系終結。時隔3年后,劉某又入職該公司,這是新的勞動關系的開始,并不是原勞動關系的延續或存續。因此,該公司與劉某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公司提出約定試用期的要求,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的。
上一篇:服務期應優先于勞動合同期限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