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約定超過30日的辭職預告期是否合法?
2017-04-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要離職了,發現勞動合同后中約定辭職預告期設定為60天,而不是30天,那么企業可否約定超過30日的辭職預告期?企業的做法是違法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則案例。
案例:
外來務工者魏先生在一家電子企業工作,該企業屬于季節性的生產單位,沒活的時候放假,有活則要加班,且收入微薄。因此魏先生決定跳槽。他和新單位說明回到上海后即提交辭職報告,30日預告期過了就來這里上班。誰知,魏先生在提交辭職報告時被告知,在他簽訂勞動合同時,其中提到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辭職預告期設定為60天。這樣的情況讓魏先生非常“頭疼”。
案件解析:
此案例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要提出離職的申請,只需提前30天即可,一旦預告期滿,職工就可以離職,無需任何理由。本案講到魏先生與原單位“有約在先”,但企業要求將預告期調整為60天已經違反了國家法律,故此部分約定屬于無效內容。由此觀之,企業的做法是違法的,魏先生可以在30天滿后立即離職,同時如果企業給員工造成損失,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企業做出相應賠償。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