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工傷職工能獲得工傷待遇嗎?
一個十級工傷的職工,因私自挪用公司的公款違反制度被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賠償,企業方則認為對這種有過錯的員工不應該再給補償。到底孰是孰非,我們來看看吧。
問:李律師,我是某公司的勞資人事科的小寧。2009年1月我公司與其員工賀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11月,賀某在單位做大掃除擦窗時不慎摔傷,導致右手腕骨折。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賀某所受的傷害為工傷。傷好后,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工傷十級。2010年4月,我公司在查賬時發現賀某私自挪用公款10萬元,為其弟用于購房。于是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賀某的勞動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賀某進行了相關的經濟處罰。賀某對自己的過錯無異議,但在辦理完交接后,賀某要求我公司支付工傷十級的傷殘待遇。請問,賀某因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后,還能否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你們公司依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賀某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經研究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你公司在與賀某解除勞動合同時,以賀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拒絕支付賀某十級傷殘待遇的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且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按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四川省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文件的規定,工傷十級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賀某應享受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概念不能混淆。如職工的違紀事實成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但不能因為職工的違紀行為而剝奪了職工應享受的其他權利,這是不對的。并且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紀職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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