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發心臟病算工傷嗎
2014-10-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員工在工作中突發心臟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供大家查看。
【案情介紹】
劉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曾于2010年入院治療,同年進入某公司工作。某日工作期間,劉某某突然感到身體不適,便請假去醫院就診,后經搶救無效于當天中午死亡。劉某某的兒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劉某某的死亡是先天性心臟病發作所致,而先天性疾病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隨時都有發作的可能,其與工作無關,因而不能認定為工傷。劉某某的兒子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疾病”并未將先天性心臟病排除在外,故劉某某生前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并不影響其工傷性質的認定,故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劉某某不屬于工傷的認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法律評析:當對某一條文出現多種理解時,法官就面臨著如何解釋法律的問題。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第1條)。本案中,出現對“突發疾病”廣義與狹義的理解分歧時,應從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的出發點就是敦促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因過度勞累而誘發身體潛在疾病的急劇惡化。鑒于勞動強度是個非常復雜的技術性問題,難以定量分析,加上勞動者的死亡還和精神緊張程度、安全衛生狀況等多種因素有關,故第15條第1款應適當向弱勢的勞動者傾斜,不再把“工作原因”作為認定工傷的前提。因此,對“突發疾病”理當廣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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