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核心內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那么,試用期內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介紹】
徐小姐2004年3月在某私營企業找到一份工作,簽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做了3個月,老板以完不成定額指標為由將其辭退。徐小姐提出異議,老板說試用期內,想叫你走人,就可以走人。徐小姐在電話中訴說,難道老板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雇員工嗎?我是否可以要求老板給予經濟補償呢?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么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
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第二.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第三.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
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巧顧 勞動保護 欄目對試用期的相關知識進行了詳盡的解答。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簽定是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后。試用期合同違約也可以根據 勞動法規 和 勞動仲裁法 規定與用人單位解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最好是對勞動合同和 勞動合同法 有一些了解,省得日后出現 勞動合同糾紛 ,還要進行 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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