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解除終止”的事實由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是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舉證規則。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勞動者能夠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并提供上述證據予以證明,則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成立;如果勞動者不能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則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勞動者可能取得的證明用人單位“口頭解除”事實的證據主要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登記資料、證人證言、工作交接單等。
當然,勞動者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可以通過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案例回放】劉女士是北京市某網絡公司員工,2009年3月,雙方簽訂了終止期限至2012年3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0年3月25日,劉女士因與單位人事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被部門經理告知解除勞動合同并停止工作。次月,該網絡公司將劉女士的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劉女士提出索要未提前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一直沒給予答復,也沒有給劉女士辦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書面證明。
劉女士到仲裁部門提出了申請。在審理過程中,該公司表示,在和劉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就已告知劉女士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職工的辭職、辭退等手續應由人事部處理,部門經理不能自行決定辭退員工,公司并未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劉女士隨時可回單位繼續工作。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該網絡公司并沒有出示證據對抗劉女士提出的因與人事發生爭執被辭退的事實。劉女士指出,雖然某網絡公司開庭時否認曾作出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該網絡公司事實上已將自己的社會保險關系轉出。錄音資料表明,該公司人事部通知部門經理辭退她,并非部門經理私自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該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北京西城區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劉女士的主張,裁決該網絡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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