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獲得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014-07-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并未違反協議的規定,依法可獲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結合網友咨詢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
網友咨詢:我在某制藥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三年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我去年12月份辭職后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到一家服裝批發公司上班。但是我原來的單位一直未支付我經濟補償,并在昨天提出要與我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請問我能否獲得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律師解答:競業限制指的是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該項約定是對勞動者就業能力的限制,是勞動者負擔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在您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第二款:“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您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要求其額外支付您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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