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競業限制條款的條件是什么
核心內容:有效的競業限制條款的條件是什么?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解答案例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王某某于2008年10月9日與某電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月薪2000元,期限兩年。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王某某三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如王某某違約應一次性賠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公司不支付任何費用。
因電腦公司無故拖欠王某某2009年6月、7兩個月的工資,2009年8月15目,王某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月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條款無效。請分析將如何裁決?
法律解析:
。ㄒ唬┽槍ν跄衬辰獬齽趧雍贤⒀a發兩個月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我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況的,勞動者有權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46條的規定,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本案中如果王某某以此理由并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王某某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月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付。
(二)針對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請求。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可知,有效的競業條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應當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條款中應當包含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條款,并且經濟補償的數額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3、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年。由此可知,該案中王某某與電腦公司的約定不具備后兩個條件,競業限制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王某某的針對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上一篇: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下一篇:能獲得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