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職工賠償單位損失20萬元
近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某橡塑公司業務經理李某因違反競業限制規定,被判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據了解,2007年3月,李某到某橡塑公司從事外貿業務員工作。2011年9月份的一天,該橡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查明自2008年以來,該橡塑公司先后投入60萬元在阿里巴巴、中國制造網等網站注冊交易平臺,由負責該橡塑公司出口業務的李某管理使用交易平臺,通過交易平臺發展國外客戶。該橡塑公司與李某簽訂了關于針對客戶、訂單信息等內容的保密協議。李某在負責該橡塑公司出口業務期間,自2009年至2011年,將部分客戶訂單私自交由其他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進行生產,并由國際貿易公司為其代理貨物出口獲取利益。李某利用該橡塑公司的客戶訂單私自發生了總價值22.4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40余萬元)的10筆貨物出口業務,李某從中收益約20萬元人民幣。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橡塑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及補充條款,該補充條款屬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李某在與該橡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補充條款時已全面知悉遵守單位的商業秘密及損害單位利益要賠償單位的經濟損失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公安機關認定,李某利用該橡塑公司的客戶訂單私自發生了總價值22.4萬美元的10筆貨物出口業務,李某收益約20萬元。李某的行為侵害了該橡塑公司的利益,該橡塑公司要求李某賠償經濟損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的約定,但該橡塑公司主張損失34萬元,缺乏依據,根據李某在公安機關自認的20多萬元,法院判決李某賠償該橡塑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在此,辦案法官鮑某某提醒: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及其他事關企業的經營秘密越來越需要得到保護。競業限制也越來越受到其應有的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競業限制均作了相關規定,勞動者與企業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積極履行其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如若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經濟損失。同時,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亦可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