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違約支付違約金
某金屬公司員工王某辭職后,投身到競爭對手懷抱,從事相同業務工作,原公司認為王某辭職到對手公司,會給本公司帶來利益損害,因此以競業限制違約為由,訴求支付競業違約金。日前,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某金屬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競業違約金2.4萬元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記者注意到,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起施行的《勞動法》,這部法律對有關競業限制并未涉及,法官審理本案,主要是依照公平原則解決雙方爭端。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作了詳細規定,法院處理類似糾紛將更有“底氣”。
去年5月22日,王先生進入上海某金屬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各一份,合同有效期為一年,王先生在公司擔任銷售主管職務。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王先生從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同行企業工作,并認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資報酬時,已考慮到王先生在職或離職后需要承擔保密義務,因此無須另行支付保密費。同時又約定,王先生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競業違約金2.4萬元。
同年12月,王先生以工作能力有限、已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今年1月23日,王先生離開了公司。王先生離職時,公司未支付其競業限制補償金。同年4月,王先生進入一家外資公司工作,擔任銷售員職務。不久,原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王先生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4萬元。由于王先生獲仲裁部門的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裁決。
在庭審中,公司方認為,王先生離職后至其他公司從事相同工作,違反了雙方約定,對本公司的銷售造成一定影響。為此,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2.4萬元。而王先生認為,雙方在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終止后,公司支付自己競業限制補償金事宜。在自己離職時,公司也沒有支付過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不同意公司方提出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雖在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王先生在離職一年內不得到同行企業的競業限制條款,但雙方對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及支付沒有約定。現王先生在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到與原公司經營業務相同的其他公司從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王先生離職時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公司方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2.4萬元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賠償公司案例
下一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注意事項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