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6-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補償金額或者標準,合理的補償應當與員工的收入情況相一致,還應綜合考慮到這一商業秘密帶給用人單位的利益,競業限制的時間長短,區域范圍的大小等情況。
部分法規條例對這個問題做出過相應處理,如《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被限制人支付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的報酬總額的1/2。《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年補償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1/2。
總之,具體的補償金額應結合員工在職時的崗位、工資收入、承擔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等因素確定補償金標準。員工應企業的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自愿限制擇業,員工的生活質量不應因此受到影響,這應當作為確定補償費給付標準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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