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員工被訴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
2016-08-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侵犯商業秘密罪存在定性難、取證難、公檢法認識不一致等問題,特別是對“重大損失”的理解和認定爭議很大,從而導致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率較低。本案系福田區法院三審合一以來審理的首宗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對此罪的法律適用具有示范作用。
【案情與裁判】
被告人張XX曾是富士康集團的員工。2012年5、6月份,張XX離職后向王某介紹說有新一代IPHONE手機產品的設計圖紙出售。 2012年7月21日,張XX在其手提電腦上向王某及其朋友李某展示了該圖紙的2D和3D文檔。2012年8月9日,張XX與二人見面準備出售圖紙時被當場抓獲并繳獲U盤兩個。經鑒定,U盤中的設計圖紙與被害單位提供的新一代IPHONE手機產品設計圖紙內容具有同一性,且具有非公知性。經評估,該圖紙的市場價值(開發成本+開發利潤)為人民幣240萬元。
某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新一代IPHONE手機產品設計圖紙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商業秘密要件。被告人張XX明知涉案圖紙為商業秘密,而且也應當知道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但仍獲取、使用并披露,系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經評估的涉案商業秘密市場價值可以視為被告人從正常市場渠道獲取該技術的價格,也就是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估算。據此,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鑒于無證據證實涉案商業秘密已被實際售出,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張XX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上一篇:工程師泄露老東家商業秘密一審獲刑
下一篇: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應用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