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泄露老東家商業秘密一審獲刑
廣東省高要市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某某膠粘劑(廣東)有限公司前技術工程師朱某某有期徒刑3 年6個月,同時處罰金5萬元。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受害單位某某公司認為,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排除對此案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懷疑,對朱某某的量刑明顯過輕,就此向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請求。
離職員工辯稱無罪
現年36歲的朱某某曾是某某公司技術部門的主管,是該公司兩名研發化學工程師中的一個,主持并參與了多項重要產品的研發,還負責產品售后維護指導、跟蹤服務,能夠廣泛地接觸客戶。
據高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與某某公司合同未滿期間主動提出辭職,并在未得到公司批準的情況下離職。2012年年初,朱某某經獵頭公司推薦后到廣州市越泰貿易有限公司做業務經理,后經越泰公司經理谷某某介紹,到廣州市某某粘膠制造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從事粘膠劑技術研發工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研發過程中違反其與某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使用了其在某某公司掌握熟知的膠粘劑產品的配方和工藝,利用該技術制造和銷售相同或相似產品,嚴重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
2014年10月10日、今年1月13日,高要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朱某某不承認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他辯稱:起訴書指控的涉案產品均已通過了專利認定,屬于進入公知領域,不屬于商業秘密;司法鑒定所對該案涉案產品配方的鑒定方法和認定指標不科學;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獲的內有涉及某某公司商業秘密的光盤,上面寫有配方二字及日期,并非其本人字跡,要求排除該份證據;其在某某公司供職期間并沒有參與涉案產品的研發,并無獲得配方的途徑。據此,請求對其作出無罪判決。
媒體了解到,參加庭審的某某公司訴訟代理人提出,在此案中,廣州市某某粘膠制造有限公司及番禺分公司和越泰公司共同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是被告人朱某某的共犯,應一并追究上述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構成犯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證據確實、充分。
在長達38頁的判決書正文中,法院首先查明了涉嫌侵權產品屬于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同時查實朱某某違反了與某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且認定涉嫌侵權產品與某某公司基本一致或高度相似。法院還引用眾多購買上述侵權產品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涉案公司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來證明朱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在對被告人朱某某的住宅進行搜查時,現場扣押的一張光盤內有223個文件夾、1908份文件,其中有1885份涉及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上述信息有相當大一部分非被告人朱某某的工作崗位和職責所能掌握。
法院根據番禺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查明,2012年至2013年年底,該公司共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共1812.47噸,價值人民幣1126萬余元。根據專業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法院認定朱某某的犯罪行為致某某公司的配方遭受直接損失為6632150.54元人民幣。
法院認定的證據還顯示,被告人朱某某的農業銀行賬戶從2012年2月28日起,每月收到張某苑、黃某、谷某波、曾某平或林某英等個人賬戶匯出的11745元匯款(即工資)。
法院特別指出,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安偵查階段作了部分有罪供述,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過程及休庭期間均作無罪辯護,可見其認罪態度不佳。為此,不予支持朱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若被告人朱某某被認定構成犯罪,也是因其法律意識淡薄等造成,其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等辯護意見。
據此,高要法院于6月12日作出上述判決。據該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判決后,截至目前,朱某某尚未提起上訴。
被害單位申請抗訴
媒體了解到,判決書送達后,受害單位某某公司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一審判決向肇慶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抗訴申請書》。
某某公司在申請書中表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某某公司曾多次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此案是共同犯罪而非單獨犯罪,實施侵權行為的還有某某公司及其番禺分公司和越泰貿易及其實際控制人黃某某、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等。因為,所有指控朱某某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從產品研發、定性、生產、銷售全部是由某某公司完成,指控朱某某銷售侵權產品的1126萬余元增值稅發票也均由其開具,所有銷售收入也都歸某某公司所有,且在朱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某某公司仍然繼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
“其中,應該引起關注的是,朱某某在某某公司化名‘陶友亮’,但某某公司為朱某某購買的汽車卻登記在朱某某的真實名下,而且法院也查明,向朱某某支付工資都是用某某公司老板的親屬、親戚的個人銀行賬號。”某某公司訴訟代理人王季秋說,“這些事實和證據可以充分證明,某某公司、越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員存在實施共同犯罪的合理懷疑。”
媒體從判決書中看到,法院對此認為,“經查,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暫未有充分證據確認廣州某某公司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被害單位如有相關證據,可向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故對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某某公司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認定犯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包括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人民幣250萬元,本案中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直接經濟損失也有6632150.54元,高出法定金額1倍多,但判決書中對朱某某的量刑只是在3年的起點刑基礎上增加6個月,量刑畸輕。
基于上述理由,某某公司申請肇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截至媒體發稿時,檢察機關尚未決定是否就該申請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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