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社保單位被判支付退休金
【案情】
徐某自1995年1月起,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起初5年,公司對徐某實行固定工資。后改為計件工資,實行多勞多得。但公司對徐某一直都是按臨時工處理,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1月,鑒于徐某已經60周歲,公司遂將徐某辭退。由于公司一直未為徐某交納養老保險費,亦未為徐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導致徐某日后生活無著。而公司又以同徐某長期無勞動合同、是按件計付工資為由,拒絕給徐某任何補償。徐某遂提起了訴訟。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應當為徐某補繳養老保險費、申辦退休手續,同時還必須支付徐某自應當辦理退休手續之日起,到實際領取退休生活費時的生活費。
【焦點】
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平時按件計付工資,用人單位應否為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申辦退休手續?
一方面,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自1995年1月起,徐某一直都是在公司工作,彼此之間長期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需要勞動與提供勞動的關系,雖然以后領取的是計件工資,但計件工資只是領取勞動報酬的一種方式,并不包括各項福利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為徐某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并按規定交納養老保險費。因為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法〔1996〕238號)中已經明確規定:“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再一方面,公司應當為徐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現徐某已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公司理應為徐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鑒于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已經導致徐某未能按規定的年齡退休并領取退休生活費,決定了公司還應當支付徐某從應當辦理退休時到實際領取退休生活費時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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