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內公司搬遷員工可獲補償嗎
前段時間,沙頭角某制衣廠因租賃廠房將拆除,擬搬遷到梅林,廠方承諾工廠搬遷后所有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如果同意隨廠去梅林的員工到工廠新址后將提供1000元的獎勵,考慮到在沙頭角安家的員工如果不愿隨廠搬遷,員工可以向廠方提出辭工,工廠將協助該部分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即時結清所有工資。
當時該廠有員工100余人,其中31名員工表示不愿隨廠搬遷,該部分員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與廠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到區信訪大廳集體上訪,反映其訴求,并且當時情緒比較激動。
區信訪大廳的勞動信訪辦受理后即時介入處置,考慮到來訪人情緒比較激動,先由專業社工深入到來訪人中間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并逐個安扶來訪人的情緒,讓來訪人在理性思維狀態下反映其真實訴求。同時讓員工選出代表,立即通知廠方負責人前來協助處理員工集體來訪事宜,并組織勞資雙方協商調解解決雙方的勞動爭議。廠方認為工廠在深圳市內搬遷不屬變更勞動合同范疇,對隨遷員工的獎勵屬企業內部管理的內容,其行為并無違反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員工提出的訴求是無理取鬧,并要求員工立即復工,否則將按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員工代表認為其《勞動合同書》中的工作地點就在鹽田,且單位在搬遷前一周才通知大家要搬遷,這就是變更了合同地點,并且也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大家要搬遷,所以要對員工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資雙方各自陳述的情況,勞動信訪辦調解工作人員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逐一按勞動法規及相關規定對雙方進行了細心宣講,并耐心向員工代表解釋深圳市內變更工作地點不屬于合同變更的范疇,所以其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沒有法理依據。但考慮到工廠突然搬遷后,也給這部分員工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員工又面臨著重新找工作的問題,勞動部門工作人員又積極做廠方的工作,動員廠方考慮其為工廠服務多年的因素,作為一個有社會責任的企業能否法外給這部分員工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助。
經多輪的解釋和組織勞資雙方協商,最后廠方采納了勞動部門的意見,同意按工作年限給每名員工按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額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共補助人民幣60519元,員工也同意接受這一方案,并表示馬上回廠復工。通過勞動部門的調解,勞資雙方的矛盾及時得到了化解,員工的情緒得到了平息,工廠的正常生產秩序也得到了恢復,達到了勞資雙方和諧雙贏的目標。
李迎春評論:為什么員工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廠方不同意支付?原因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用人單位搬遷員工解除合同做了一個指導性的意見。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指導意見的意思是用人單位搬遷只要不超出深圳市范圍(包括羅湖、福田、鹽田、南山、寶安、龍崗、光明新區、坪山新區),勞動者不愿意隨遷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搬遷到深圳市外,比如惠州、東莞,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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