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買斷常見問題分析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對一些工齡較長的勞動者設置了更好的保護條例,這樣同事也有利于勞動者服務崗位的穩定性。但現實生活中,有機某些原因,可能會出現企業主動買斷勞動者的工齡的情況,基于買斷之后容易發生的一些問題在此于大家分享一下。
買斷工齡補償金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1999年李華與劉明經人介紹后登記結婚。2006年10月份,單位與劉明解除了勞動關系,單位一次性支付買斷工齡補償金8萬元。2009年10月,李華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對劉明這8萬元買斷工齡補償金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斷工齡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本人今后再就業、養老、就醫等方面的救濟和補償,與勞動者人身密不可分,所以這8萬元買斷工齡補償金屬于劉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買斷”后繼續工作 工齡不能連續計算
9月上旬,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某商場員工何女士向本報維權熱線求助,訴說自己在原單位工作滿15年,后被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遭遇。
今年45歲的何女士自1984年參加工作起,就一直在商場工作。2007年2月8日,商場“買斷”工齡,與何女士解除了固定期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何女士仍供職于商場,商場自2007年2月起,每年跟她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簽了幾次固定期合同之后,2010年3月1日,商場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何女士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何女士本以為簽了無固定期合同就會在單位干到退休,不料近日商場通知何女士,由于商場要注銷,必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何女士認為,她在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5年,且自己已經滿45歲。她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五款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何女士認為單位與自己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針對何女士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時福茂律師。時律師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何女士的情況比較特殊,時律師認為,根據公平的原則,用人單位已經就何女士2007年2月8日以前的工齡支付了補償,雖然何女士所在的單位并沒有變更,也可以視同在新單位工作,工齡不應再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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