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首次期滿,勞動者較被動
2011-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廣州市天河區一家公司的職員張小姐去年1月份入職,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現在剛好期滿。在商談續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如要續訂勞動合同,必須降低工資標準。張小姐認為公司效益并未受到金融危機影響,不同意降薪,結果公司不與她續訂勞動合同。
專家支招:作為首次期滿續訂的勞動合同,其選擇權在用人單位手中,此時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續訂。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張小姐雖然不能要求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張小姐已經與公司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情況又不同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就在張小姐手中,張小姐可以選擇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張小姐在該公司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第一次簽訂的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有義務與張小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小姐也有權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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