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成本,老板硬是說我工作能力不佳
小祁所在公司的效益不錯,但其老板犯了“只讓馬兒跑得快,不讓馬兒多吃草”的毛病。小祁在職時,公司克扣其工資。當小祁欲離職時,公司先是不理不睬,急得小祁沒辦法只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這時才立即予以批準,但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小祁看清公司的意圖就是為了省下一筆經濟補償費后,通過向仲裁委申訴維護了自身權益,使公司的如意打算沒能得逞。
小祁是去年6月應聘到該公司從事網絡開發工作的,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祁入職后前3個月為試用期,月薪9000元,轉正后13000元。試用期過后第一個月,小祁發現自己的工資還是9000元,他找老板問原因,老板說這是因為他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好造成的。小祁想知道自己哪些工作做得有缺陷,老板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之后的兩個月,小祁發現自己的工資還是試用期的工資。
小祁看出老板不為其加薪的真實意圖后,開始尋找機會跳槽。去年12月初,朋友介紹他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他提前30天向老板提出辭職。辭職信交到公司20多天不見回音,這時,新公司催他去上班,他不得不再次上書公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公司接到這個申請后立即同意和他解除勞動合同,但拒絕他提出的補足其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的工資差額,以及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要求。
小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公司辯稱沒有克扣小祁的工資,因為公司已經批準了小祁的辭職申請,小祁在未收到公司批復的情況下,又提出要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應當為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由于小祁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駁回小祁的申請。而仲裁裁決支持了小祁的請求。
針對此案,律師李玲認為,仲裁之所以支持小祁的請求,首先是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小祁工作不稱職,因而公司克扣小祁工資的做法是錯誤的,違法的,應當予以糾正。
李玲律師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是弱者,小祁遇到新的就業機會自然不愿放棄,可他又擔心處理不好與原單位的合同關系影響正常調離,就中規中矩地一次次向公司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然而,該公司誤解了《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誤以為只要不理睬小祁的離職申請,逼使其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就可以避免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5條第3項已經做出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補償金。依據這個條款,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資行為,小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并無不當,而且有權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小祁依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義務,無論公司同意與否,雙方的勞動合同都會在30日后終結。至于后來,小祁直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基于公司拖欠工資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在小祁提出解除時即生效。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中也有明確規定。換句話說,假設小祁的勞動爭議時間發生在今年,審理時就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規定,小祁的請求同樣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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