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購員成功要回辛苦錢
2006年6月20日,陳小姐入職于深圳某知名服裝公司,工作崗位為商場導購員,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各種補貼+業(yè)務提成+獎金+加班費,工資支付方式為銀行轉帳。勞動合同于2008年4月20日到期。之后,公司沒有與陳小姐續(xù)簽勞動合同。由于還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問題,與公司協(xié)商不成,陳小姐于2009年1月5日致函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2009年2月19日,陳小姐向深圳市福田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陳小姐的仲裁請求:1、公司支付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6000元(從2008年4月20日至2009年1月5日);2、公司支付加班費4000元(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3、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8000元及額外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00元。仲裁立案之后,陳小姐委托本所律師。由于仲裁委不再接受變更仲裁請求,導致事實上陳小姐少主張了部分權利(加班費17040元及25%補償金4260元)。最后勞動仲裁結果:1、公司向陳小姐支付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9496.43元;2、公司向陳小姐支付加班工資差額4000元;3、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以沒簽定勞動合同的責任在陳小姐且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加班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1、公司無需支付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9496.43元;2、公司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差額4000元。由于公司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公司的訴訟請求全部被法院駁回。另外,根據(jù)法院認定的加班時間,公司本應支付7428元,由于陳小姐在仲裁階段僅請求4000元,自行處分了訴求,法院只判令公司支付4000元。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實質上跟仲裁結果一致,支持了陳小姐的部分請求。
律師點評:
1、 出現(xiàn)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支付加班費等違反勞動法的情形,勞動者與公司協(xié)商不成時,可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相信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一定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勞動者以公司未簽定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也無權要求支付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
3、 公司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除了要求支付加班費之外,可以主張25%的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
4、 開庭審理后,仲裁委或法院確定公司應支付的加班費數(shù)額,比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主張的加班費更多,多出的部分會被視為勞動者放棄了自己的權益。因此,勞動者的仲裁請求非常關鍵,一定要計算準確。